2016年12月20日,笔者从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,2017年1月1日起在原有10个病种的基础上新增6个病种,共16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。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,按一次住院报销,享受住院待遇。
原来10个病种分别是:恶性肿瘤、尿毒症透析治疗、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、失代偿期肝硬化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糖尿病合并并发症、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。
新增6个病种分别是:慢性病毒性肝炎、帕金森氏病、矽肺病、肺结核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非尿毒症透析治疗)、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。
据了解,明年起,我市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将职工医保、城乡居保特殊病种政策进行统一。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,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范围内,均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,享受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待遇。发生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,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,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,不设起付线。
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,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《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》(一式二份),近几年的病历资料、相应的检查(化验)结果、具体治疗方案、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(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由三区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到市社保局核准)。
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》,并由参保人员选择一家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公示的医疗机构,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,并在该医院刷卡结算。



